挪用公款是指以不正当手段占有或使用公款或者国有公司、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资金、财物,是一种违背法律和职业道德、群众利益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征用、借调、侵占公款、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因此,挪用公款90万元的犯罪嫌疑人,根据犯罪情节严重程度和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应该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要考虑到多种因素,如挪用公款的方式、事先是否有主观故意、涉及的人员、财产性质等等。如果挪用公款造成其单位或单位职能部门不能正常运转、甚至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加重处罚;如果主动交代、积极赔偿、有悔过表现等等情况,可以适度从轻或减轻处罚。
总之,挪用公款行为触犯法律,尤其近年来国家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越来越严厉打击,应引起广泛关注。公款是群众血汗钱,其使用应该有规定、有程序,是必须严加监管和管理的。对于挪用公款的行为,不仅要依法从严惩处,更应深化国家机关和各方面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升社会信任度和监管效能,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正、公平、公开的法治建设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