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行为需要依靠法律予以合理的制裁。当挪用公款者自首时,应该根据其自首情节以及具体行为影响范围等因素综合考虑,作出相应的法律判决。
首先,自首是对行为的一种认罪态度,对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起到重要的作用。如果挪用公款者能够自愿投案并认罪态度明确,表现出良好悔改态度,那么对于它的判刑应该有所考虑。自首是取得改造的机会,也是为社会减少不必要损失的一种表现方式。
其次,挪用公款的数额和行为影响范围也是判决中的重要考虑因素。如果挪用公款的数额较小,行为影响范围较小,那么应该以行政处罚或判决轻判为原则。但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行为影响范围广泛,那么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适当的强制性惩罚。
最后,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并综合考量。在对挪用公款者进行判决时,应该结合其自首情况、态度是否悔改等因素,以及行为影响的具体范围等因素,客观、公正的作出判决。判决应该既体现法律和社会的公正,又满足被告人获得改造机会的需要。
总之,挪用公款自首的判决是一个需要从多个方面影响因素综合考虑的问题,任何行为违法者在自首后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受到相应的惩处,以保障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