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建商品房形式上是违法的。但现实情况是,在一些地方早已有违规的建设项目,以至于这些“违法”建筑变得司空见惯。在这个意义上,农村宅基地建商品房一定程度上已经具备了“灰色地带”的属性。
首先,宅基地的性质就是农村居民用于生活的基本场所,是不能改变用途建成商品房的。其次,农村宅基地建设规模和类型,均要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手续,不能将其升级为商业用途。第三,宅基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法管理自有土地,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宅基地,将其改变用途、转卖等。
然而,农村宅基地建商品房的问题常常是由于盲目搞建设、不加规划、缺失管理而被所谓的“开发商”利用。“开发商”在取得某些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在其上建起了商品房,然后高价卖出。这种行为违法,不仅破坏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也损害了农民的权益。
农村宅基地是一把“金钥匙”,开发商趋之若鹜的本身就有违法和不道德的嫌疑。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政府和村委会的部分成员也会被“关照”或充当开发商的内应,虚报、瞒报等行为就很常见了。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宅基地建商品房的违规问题被放任不管,这与执法部门失职或存在严重的力量失衡有关。
总之,农村宅基地是农民最重要的产权,不能轻易、随意改变其用途。但实际上,农村土地的确存在着“不归集体不归农民”的状况,这使得农民的机会成本提高,而这些被冠名为“宅基地”的土地悄然而变。在此基础上,开发商和各种利益相关者捞取利益的行为则是务实和现实的问题。尽管存在违法问题,但也应该有针对性地解决,比如加大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力度,增强公权力的执法效果,维护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地区的合理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