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变更抚养权的案件中,子女通常需要到场作证或提供证据。这是因为子女是抚养权案件的重要对象和受益人,其意愿和利益必须得到考虑和保护。
如果子女的年龄较大,具有一定的证言能力,法院可能会要求其到场作证,提供对父母的评价或对抚养权的选择。例如,子女可以表示对当前抚养人的满意程度、对另一方父母的认同感、对生活环境、学校、亲友等因素的看法等。这些证言可以对法院的决定产生关键影响。
但是,如果子女比较小,还没有具备证言能力,法院则需要听取其他人的证言和证据,以了解子女的情况。例如,法院可以听取双方父母、祖父母、监护人等的证言,了解子女生活的具体情况、成长需要和父母关系等。此外,法院也可能会委托专业人士对家庭环境、父母教育能力、子女的身心健康等进行评估,以帮助法院做出更为客观公正的决定。
总之,在变更抚养权案件中,子女的利益必须得到保护和尊重,法院也会采取相应的程序和措施,以确保子女的权益得到认真考虑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