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是离婚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主要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赡养费、探视权等方面的协议。在协议书签署完成后,需要对协议书进行盖章确认。而在协议书中,是否应该盖公章,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盖公章并不是必须的。因为离婚协议书并不是一份强制性合同,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因此,除非双方都同意使用公章盖章,否则盖章也没有必要。如果双方都认可协议内容,签署后自行保存,也不会影响协议的效力。
其次,盖公章可以为协议书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因为公章是政府机关或其他法人单位的特定印章,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协议书盖有公章,就可以证明此协议书的真实性,增加了协议书的合法性和约束力,避免后续的争议和纠纷。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盖章之前一定要仔细核对协议书的内容,确保内容真实可靠,符合法律法规。同时,建议双方在盖章之前在协议书上亲自签字、注明日期,以证明双方均认可协议内容。
总之,盖公章是否必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双方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和共同目的,选择是否盖公章。但无论如何,离婚协议书的签署和盖章都需要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中进行,以确保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