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行为,无论数量大小,都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如果一个人挪用公款30万并自首,这种行为可以算是“自首”行为,自首的本质就是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调查,如此做是可以影响法律的裁判结果的。
在中国,自首可以较大程度上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确实有自首情节,适用缓刑、减轻刑罚等处理方式。但是自首并不能阻止被告人受到刑事制裁,因为犯罪行为是不应该被任意宽容的。法律对自首有明确的规定,自首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向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或者在案件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自首的,可以认定为自首。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在指定时间内自首,即使后来自首,也不能认定为自首。
挪用公款30万的行为是有违法事实的,并且涉及到公款的挪用,违反了公务员的行为规范。如果该行为涉及到其他人的利益损失,对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或其他的损害,那么自首所能够避免的刑罚减轻是有限的。
总之,挪用公款30万自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律的裁判结果。但是法律是公正、严谨的,如果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那么只要个人不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就不可能完全避免受到刑事制裁。因此,任何时候,我们都应该遵守法律和社会规范,不要触犯法律,保证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