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其他负责管理、保管、使用公款、财物的人员违反规定及其职责,将公款、财物私自占有、使用、贪污;或者将公款、财物挪作他用,使公款、财物损失的行为。这一罪名主要是针对公职人员或者其他职责在保管、管理、使用公款、财物范围内的人员而言。
挪用公款罪若成立,将会严重影响司法、行政、公共安全等各个领域的运转,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建设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罪行轻则罚款,重则会拘留、判刑,严重者甚至会面临极为严重的法律责任。因此,任何管理、使用公款、财物的部门或组织都必须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对这些范围内职责人员的管理,避免出现任何违规乱用、挪用的行为。
同时,公众也可以通过了解和注意这一罪名,要求政府部门或者其他管理、使用公款、财物范围内的组织或公司从自身下手,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招聘标准,引导员工保持负责任的态度,加强社会监督与法律制裁。只有公职人员或者其他职责在保管、管理、使用公款、财物范围内的人员遵纪守法,才能更好地为整个社会的发展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