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共用权属于多种形式的共有权,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集体所有制:在中国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制。因此,农村宅基地的共用权属于集体所有制。当多个农户共居一处宅基地时,他们共同享有这个宅基地的使用权,但归属权则属于集体所有制。这意味着,宅基地共用权只能在集体成员之间流转,无法抵押、出售这些权利。
2.共同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于集体所有制,而宅基地的使用权则是产权的基本形式,如多户共用一处宅基地时,他们有共同使用权。这种共同使用权是指多个人共同使用一个宅基地,而不是分割宅基地。他们应当协商共用规则并保持和谐相处。
3.借用权:在一些情况下,农民可以向其他人借用宅基地来使用,这种共用权称为借用权。借用宅基地需要取得相关所有权人的同意,并签订借用协议。在借用期间,借用方需要遵守宅基地的使用规则,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总之,农村宅基地的共用权属于多种形式的共有权,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严格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加强宅基地的管理和维护,让宅基地共用成为一种和谐合作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