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和领证是两个不同的过程,属于法律程序的不同环节。领证是指双方在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手续,取得结婚证书,而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程序的一部分,是离婚双方在达成协议后签署的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的签署是离婚程序的重要步骤之一,必须在双方自愿且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进行。协议书的签署要求双方都需要出席,签署后需要送达法院,由法院进行审核和确认。
在协议书达成并确认后,离婚双方才可以办理法律程序中的离婚手续,包括领取离婚证书和在户籍管理机构进行离婚登记等。
因此,离婚协议书和领证是两个不同的过程,不能混为一谈,也不能在协议书未签署或未确认前就进行领证。只有在完成离婚协议书的签署和确认后,才能进入离婚手续中的领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