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是指居住在农村地区的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的用于居住及生产经营的土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利用的法定框架是由三大权利组成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所有权及其附着物所有权、宅基地承包经营权。这三种权利各自独立存在,互不冲突,也更好地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使用土地的权力,并强调了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利益,使农民对宅基地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以在相应的土地上居住或者经营生产。它不仅保障了农民的居住和生产的需要,更也有利于农民获得更多的土地投资和增加农村土地资产的价值和保值增值。
宅基地所有权及其附着物所有权是指农民对宅基地的拥有权,宅基地附着物包括房屋等建筑物及其构件、设施设备、固定电气线路、固定通讯线路、管道等。这样,在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农民还能够获得宅基地及其附着物的所有权。可以在不干扰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对宅基地及其附着物进行合法的交易或者抵押融资。这使农民有了更多的资产财富,能够更好地促进农民的小康生活。
宅基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对宅基地和其他耕地进行经营管理和承包的权力。农民可以将耕地和宅基地进行合理的利用,实现一并经营,开拓合理的生产经营,增加农村资本的积累。此外,在经营中,也可以发挥场地的利用效益,增加财富积累,实现更好的生产生活。
总之,三权分立、互不侵犯,有利于农民利益与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正确使用宅基地的三权,可以充分发挥农民的主观能动性,同时避免因为使用土地产生矛盾和人与土地的矛盾。因此,它被认为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支撑和农民增产致富的一项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