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律的规定下,在婚姻关系中,女性在生育和抚养孩子方面所承担的责任和角色是很重大的,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女方也有权要求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事实上,女方是否有房子并不是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唯一因素,而是法庭要考虑的多种因素之一。
首先,如果女方具有充分的抚养孩子的条件,比如稳定的收入来源,良好的家庭环境和管教孩子的能力等,法院会根据孩子的利益原则,倾向于判定孩子居住在母亲的抚养和监护下。而不是因为女方没有自己的房子,就不给予其孩子的抚养权。
其次,如果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房子归属于男方,但是女方是孩子的主要抚养者,而男方没有任何抚养孩子的意愿和能力,法院仍然可以裁定孩子居住在母亲的抚养和监护下。
最后,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在离婚后都有义务履行对孩子的抚养和教育责任,尤其是女方在孩子抚养中的份额会更高。因此,女方在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时,并不是家庭拥有房屋等财产因素决定的,而是需要法院考虑到孩子的利益和女方的抚养条件等多种因素后,做出公平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