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指的是以违法手段占有国家或单位公款,私自支配或转移公款用于个人或企业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不当用途。这种行为是一种非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单位的财产利益,也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
挪用公款的罪行有三类:一是冒领,指的是冒名顶替领取他人的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二是贪污,指的是以职务之便,占有公款用于个人或者他人的不当目的;三是侵占,指的是非法侵占公款的行为。
挪用公款的量级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是对于一般的挪用公款行为,一般以金额在5000元以上为重重达到犯罪的标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因此,挪用公款对于犯罪的人来说是非常危险和不划算的行为,也是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制秩序的敌人。针对此类犯罪,必须依法从严惩处,加大犯罪打击力度,严厉打击这种行为,恢复社会公义和公众的信心。同时还应增强制度尊严和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健全行为规范,并强化对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的监管,防止类似行为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