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违法行为,针对的是贪污扰乱社会秩序和影响政府公信力的罪行,可以认为是犯罪方式中的一种。在此种行为中,行为人违反了公务员职责、占用、使用、支配国家财产的权限,将公款用于违法、非正当的用途,从而获取了不义之财。
挪用公款罪数额累加的原则是根据违法所得的金额进行计算,被认定其罪名的主要因素是所挪用的金额数量是否达到了刑事责任门槛。一般情况下,挪用公款罪的刑责判定,法律上将其以少于5万元、5万元至10万元、10万元至50万元、50万元至100万元以及100万元以上分为五个不同阶梯,并在其上设置了不同的惩罚等级,超过100万元的挪用公款,可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尽管法律上对挪用公款的金额进行了限制,但是行为人可以通过光轻手笔、逐步增加所挪用公款的数量,从而规避法律的追究。此时,可以算作是“数额累加”的情况,法律上也会同样处以相应的刑罚。
总的来说,挪用公款罪数额累加是一种能够追究非法所得金融数额的法律原则。这种原则帮助了法律规范,强制行为人按照法律程序履行职责,对贪腐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防范社会秩序的混乱,进一步提高了政府公信力和社会安定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