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贪污行为,属于一种犯罪行为。在我国,该行为是被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属于公职人员犯罪的一种,违法的情况是非常严重的。
在刑法中,挪用公款属于“贪污罪”,对其它罪行有共同的特征,即个人挪用公共资金、财物或财政拨款进行占有或者用于非法目的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职务纪律、侵占了公共财产,而且还损害了公共利益,损害社会稳定和发展。
在实践中,挪用公款并不是一种孤立的行为,它通常是一个过程,表现为连续的行动,可以叫做累加行为。也就是说,它会涉及到许多人、光阴和机会,以及许多令人质疑的行为。
比如,一些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不合法,仍然挪用公款进行个人消费或其他非法用途,这些行为既有一定的连续性,也有可重复性,甚至还可能伴随着利益链的发展和割裂,跨部门、跨区域和跨地域行为等等,这样一来,累加行为就成了挪用公款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
要说一下为什么挪用公款算是累加行为,主要由于以下几点:
第一,挪用公款往往不是一瞬间的行为,通常是一系列的行动,包括取款、传递、处理、转移等等,而这些行动会累加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挪用公款的过程。
第二,挪用公款的行为往往是由一些专业性较强或者拥有公权力的人员主导,他们有权调度公共资源,操作公共基金,也能够匿名化的消费这些资金,这样一来,挪用公款中涉及到的人员和手段是很多的,而这些手段和人员之间会互相影响和渗透,歪曲和膨胀挪用公款的行为。
第三,挪用公款本身就是一种不合法行为,它不符合法律规范和职业操守,每一次的挪用都是一次犯罪,都是一次实践,这些实践会发挥积极的作用,形成一定的累加效应,使得挪用行为更加泛滥和肆无忌惮。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是一种累加行为,它呈现出一定的连续性和可重复性,每一次的挪用都是一次犯罪,都是职业操守和法律规范的丧失,只有我们每一个人都要明确自己的法律责任和职业使命,才能遏制和防止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和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