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拆迁安置房主要是指在城市更新等项目中,因为拆迁而被征用的居民,可以获得政府提供的安置房作为补偿,以保障他们的基本居住需求。由于安置房的建设和提供都是由政府来负责的,所以安置房本质上是公有制住房,不属于产权性质。
所以,我们不能通过正常的买卖手段来获得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即使有人在市场上愿意出高价购买拆迁安置房,也是不合法的,不仅违反国家政策,更容易形成市场混乱,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没有任何方式来引导市场流通。特别是在城市更新等大型拆迁项目中,政府会根据市场价格水平,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从而拓宽居民的补偿选择,这也可以算是一种“市场调节”。但其本质仍然是公有制财产,在政府权力的监管和管理下实现。
总之,我们应该坚守“公有制住房”这一原则,不以搭便车、买卖之名侵占公有财产,同时,也应该加强政府监管力度,让拆迁安置房更好地为被拆迁居民服务,坚决防范利益输送、腐败等问题发生,真正实现“人民空间,人民城市”的社会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