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单位的公共财物挪用于个人或他人,以达到违法之目的的行为,属于行贿受贿、渎职侵权、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之一。而其中的公款指的是国有资产或者集体资产中自由支配部分的资金,通常以国有银行、集体信用社等机构为代理单位进行管理、支配和使用。公款一般都是税款、国有企业的收益、归还同业存款等公用资金,来源一般都是财政科目拨款、贷款等,是税收收入和政府借贷的重要资金来源。在挪用公款罪中,公款是指相对于财产性公共资产而言,即国家、集体或者单位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未分配的资产部分,属于公共利益范畴内的资金或财物。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已经伤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更严重地损害了公共利益,社会行为规范的破坏了,必须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以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