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城市土地,为了进行城市规划及改善城市环境,拆除了原有房屋,为失去家园的群众提供的一种补偿房屋。因为需要用于补偿失去房屋的群众,所以拆迁安置房的性质和用途都很特殊,对其可以永久居住的问题也是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
在我国法律规定下,拆迁安置房并不能永久居住。在《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的支付形式包括安置补偿,安置补偿的方式可以采取房屋、货币或者其他物品和服务。”这也就意味着,政府在提供拆迁安置房时,是为了让失去房屋的群众有一个住的地方,但同时也规定了拆迁安置房不能作为业主永久拥有的物业,而且不能用于买卖或者转让。
虽然不能永久居住,但拆迁安置房的居住期限是由政府决定的,通常情况下居住期限为20-30年。在这期间,业主无法卖掉或转让这套房子,但却可以作为居住的住所。如果居住期过后,需要继续居住,可以再次与政府协商办理续期的手续。
总的来说,拆迁安置房的使用期限和产权归属问题,是由政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拆迁协议规定进行管理的。虽然不是业主永久拥有的物业,但在居住期限内,业主也是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居住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