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农村,宅基地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指定的,供农村居民建造住房和附属设施的土地。关于宅基地是否包括附属用房的问题,需要根据当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进行判断和处理。
根据《宅基地条例》和《城乡居民住宅区规划设计标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宅基地应当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其建设规模和层数应当符合城乡居民住宅区设计标准中的规定,且宅基地应当配套基本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
在上述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宅基地是否包括附属用房。但是,根据一些地方政策的具体规定,通常情况下,宅基地包括附属用房。
比如,在湖北省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就规定了宅基地包括宅基地附属建筑物和小型农业建筑物,以及在宅基地内投资兴建的具有经济效益的服务性设施等。而宁夏回族自治区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宅基地条例实施办法》中也规定了宅基地包括宅基地本体和附属用房。
此外,在一些地方的实践中,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宅基地原有的附属用房建设不符合规划,需要进行拆迁或改建时,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来进行具体处理。
总之,宅基地是否包括附属用房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