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年代是中国的“大跃进”时期,农村宅基地的面积由当时的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定,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和标准。
在农村宅基地制度开始实施之前,农村住户一般都是没有房产所有权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1960年代开始在中国推行宅基地的分配制度。宅基地制度是中国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政策改革的结果,旨在保障农民免受土地收回的影响,使他们拥有一定的土地产权。
根据《宅基地管理条例》的规定,1960年代农村宅基地的标准为:
1. 宅基地面积:直径不超过300米的荒坡或农田;
2. 宅基地使用期限:不少于30年;
3. 宅基地使用范围:只能用于建设农民住房和生产生活所需的附属设施;
4. 宅基地使用者: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农民家庭;
5. 宅基地的继承权:农民宅基地的继承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家庭土地占有的稳定性。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60年代农村宅基地的面积并未被具体规定,只要不超过直径300米的荒坡或农田即可。因此,各地的农村宅基地面积也有所不同,但一般不会超过1亩(约合666平方米)左右,使得农民家庭可以住房和生产生活所需的附属设施。
从目前宅基地制度的实施情况来看,宅基地的面积已经受到了限制,具体标准在不同地区也存在差异。但是这一制度的实施,已经有效地保障了农民的居住和生产的权益,提高了他们的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