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苏州市的婚姻法抚养权规定如下:
1. 抚养权的主要原则
根据《婚姻法》规定,儿童的抚养权应由父母共同行使,因此苏州市的抚养权原则也是基于父母共同行使的原则。如果一方父母不行使或无法行使抚养权的时候,另一方可以单独行使。
2. 不满18周岁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抚养的原则
在儿童还没有达到18周岁,没有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抚养由父母或者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大父母、外祖父母、其他成年亲属共同行使。当然,如果这些亲属无法共同行使时,由人民政府的民政、教育等部门指定监护人行使。
3.不满18周岁有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抚养的原则
若儿童不满18周岁但已经具备行为能力,则抚养权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共同行使。在这种情况下,监护人必须保证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健康和继续接受教育等。同时,监护人还应该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健康且积极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
4. 抚养权年龄的变动
在适用以上抚养权规定的情况下,如果未成年人到了18周岁,则抚养权自然终止。但如在未成年人未达到18周岁之前,监护人应当定期进行重新评估,如果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出现变化,抚养权也会随之变动。
总的来说,虽然苏州市的抚养权规定与《婚姻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一致的,但每个案件都是不同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抚养安排是相当重要的。因此,在进行抚养权的安排时,建议建议当事双方妥善沟通,了解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并在最大程度上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