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其一方或双方共同抚养;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给付抚养费并参加抚养。父母双方约定的抚养方式不损害子女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判决具有以下考量因素:
1. 子女的生活状况和健康状况,包括年龄、身体健康情况等方面。法院通常会考虑谁更有能力照顾子女的日常生活,并决定抚养权归属。
2. 监护人的生活状况、经济状况和家庭情况等方面。监护人的经济状况是否适合照顾孩子,家庭环境是否稳定,以及与孩子的亲情关系等方面会对抚养权的判决产生直接影响。
3. 近期的子女生活和学习状况等方面的表现。孩子在学校和家庭的表现,与亲戚朋友的交往情况等方面,对于为哪一方辩护或拒绝授权有重要的影响。
4. 一方或双方是否有明显的错误或缺陷。如果有过违章行为或对子女的不良行为,或者一方没有履行监护人的义务,则可能会被剥夺抚养权。
总之,苏州的婚姻法官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双方的特定情况、孩子的关切,来判断抚养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