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行使职权的公职人员或者负责管理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侵占、挪用本单位或者他人的公共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财产,更严重地损害了公众对官员、机关和单位的信任,影响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
关于挪用公款罪归监委管辖的问题,需要分析它是否构成了职务犯罪以及归属问题。
首先,挪用公款罪属于职务犯罪的范畴。职务犯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职务犯罪的追究,一般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审判。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是对违反职务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和调查处理,但不具备起诉和审判职能。因此,挪用公款罪的追究归公安机关调查起诉和人民法院审判,与监委的职责无关。
其次,挪用公款的归属问题。挪用公款的性质是侵占他人财物,具体归属是否属于过失侵占罪或者盗窃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若该财物是属于公共财产,则并不属于职务犯罪,也不属于过失侵占罪或盗窃罪,而是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监委可以对其进行调查处理。
总的来说,挪用公款罪没有直接归监委的职责。监委可以对挪用公款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但对于刑事责任归公安机关调查起诉和人民法院审判。对于挪用公款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共资金的安全和利益,摧毁腐败网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才能达到修复政治生态、强化权力监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