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通常由法律调解或经过法院裁定确定。而这决不是由离婚的性别来决定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子女的抚养权要给予父亲和母亲平等的关注和保护。” 也就是说,法律并没有为离婚抚养子女的父母是否为男或女而有所偏向,而是强调平等。在离婚的案件中,女性获得子女抚养权的比例较高,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妇女在家庭生活中承担更多家务和子女抚养的角色。
然而,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主要标准是为子女的最佳利益着想,而不是性别。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时,会考虑到双方的综合条件,包括经济、家庭和个人情况,以及对子女的影响和贡献。比如,若母亲没有足够的时间照顾孩子,工作繁忙无法给予关心,父亲并且具备较好的抚养、教育条件,法院可能会将子女抚养权判给父亲。
因此,在离婚子女抚养权归谁的问题上,性别并非是唯一的考虑因素。法律的出发点是以子女的最大利益为关注点,而该利益则需要考虑到子女本身的实际情况、双方父母的抚养能力和各方所具有的家庭条件等多重因素,以作出科学合理的判断和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