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村宅基地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法给予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和配套设施的土地。根据《四川省农村宅基地条例》,农村宅基地的面积应当根据农户人口、生产生活需要、地形地貌和土地资源等因素来确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普通农村宅基地面积
普通农村宅基地由农户自行选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核后给予,面积为不少于1000平方米。如土地条件不好,可适当缩小。
二、山区、丘陵地带农村宅基地面积
山区、丘陵地带农村宅基地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三、河流、湖泊、水库、公路、铁路、其它不可利用土地的宅基地面积
河流、湖泊、水库、公路、铁路及其它不可利用土地的宅基地面积为不少于500平方米。
四、建筑使用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宅基地面积
建筑使用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宅基地面积为不少于500平方米。
总之,四川农村宅基地的面积主要是根据农户的实际情况而定,有普通农村宅基地、山区、丘陵地带农村宅基地、河流、湖泊、水库、公路、铁路、其它不可利用土地的宅基地以及建筑使用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宅基地等。这些规定可以充分保障农民住房和生产生活的需要,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现代化、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