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不是经常性使用离婚协议书,因为这并不是离婚的必要条件。离婚协议书是指由离婚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书,用于确定离婚后各方的财产、抚养子女和财产分配等事宜。这种协议往往是在离婚过程中由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并不能取代法院的离婚判决。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离婚协议书也可以被用于离婚程序中。如果离婚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的内容高度一致、完整具体、符合法律规定,经过民政局的审核,也可以作为离婚案件的有关证据提交给法院。
此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民政局也可能要求当事人提供离婚协议书。比如,如果离婚双方无法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民政局可能会为这些争议提供协调、调解等服务,并在此过程中要求当事人提供离婚协议书,从而更好地解决争议。
但总的来说,离婚协议书只是民政局提供的一种服务工具,并不是一个必要的程序,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无论如何,离婚协议书都是民间自愿达成的协议,而不是终极解决方法。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还是需要依靠法律程序进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