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某些职务人员利用其职权或职务便利,把属于公共财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资金、财物以自己的名义或他人名义私自占有、挪用、转移、挥霍。挪用公款的起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在一些部门、机构中,权力问题较为突出,这些职务人员底薪低,但他们手握职务,可以操作钱财,也有接受礼金的惯例,这些都很容易滋生腐败行为,进而导致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
其次,一些职务人员对职责和义务的认识不足,没有承担足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事业和公共利益的认知不够深刻,对政策法规不够了解,缺乏法律意识,因此很容易出现挪用公款等不良行为。
再次,一些职务人员的私欲膨胀,追求物质享受,他们有强烈的获取财富和权利的欲望,缺乏良心和诚信意识,为了满足自己的私利,就会不惜违法犯罪,挪用公款。
总之,职务人员的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是多种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其根源在于治理制度不健全、教育和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只有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才能遏制和减少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