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宅基地管理条例》,宅基地是农村居民持有、依据法定程序使用的与农民住房和生计密切相关的土地,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宅基地的受让人,宅基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和拍卖。因此,山东农村宅基地不能拍卖。
宅基地的原意是为农民在宅基地居住和耕种提供土地保障,以保障农村农民的基本生活权的实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一部分农民拥有的宅基地随着城市规划调整被纳入城市建设用地,产生了土地增值问题。此时,部分农村居民想要对宅基地进行出售或拍卖。
然而,宅基地不是商品房,宅基地管理条例明文规定宅基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和拍卖,也不能在财产分割中分离出去。确保农民住房和生计的安稳,就是要保证其拥有的宅基地不受到外来的干扰。因此,在山东或其他任何地方,拥有宅基地的农村居民不得将其出售或拍卖,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
总之,宅基地在保障农民生活权益方面具有重要地位,在其使用上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能随意变动。山东农村宅基地不得拍卖,如有违反相关规定,将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