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和瞻养权这两个概念虽然在家庭法律中都是与未成年人的抚养有关,但是它们却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它们是不等权,不能混为一谈。
首先,抚养权是指父母在离婚或分居等情况下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利,它主要集中在父母的实际抚养问题上,包括监管子女的日常生活、学习和健康等方面。而瞻养权的主体则是指有亲属关系的人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看护和照顾,它并不要求瞻养人履行监管方面的职能,而是着眼于照顾、关注和陪伴孩子,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所以说,抚养权和瞻养权从实质上就存在很大的区别。
其次,抚养权和瞻养权在权利的强弱方面也是存在不同的。抚养权具有更为重要、更为优先的权利,因为它包含了对于未成年子女全面的抚养和监管,能够直接产生干预未成年人成长、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效果。而瞻养权,则是在抚养权的基础上鼓励了其他有关人士作出照顾和关注未成年人的贡献,但是因为它的权利范围较小,不能对于未成年人进行全面的监护,因此瞻养权的权利强度相对较低。
综上,抚养权和瞻养权两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区别和不同,不能混为一谈。必须要明确两个概念的权利内涵和权利的强度,才能更好的理解和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