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侵占罪”的范畴,是破坏国家、组织和个人财产利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事追究。
从管辖角度看,挪用公款犯罪既涉及经济犯罪,也涉及侵犯公共财产等方面,因此在法律上属于多部门的职责范围。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是司法机关的一种,有权处理刑事案件。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具有以下权力:
1.立案侦查权:对于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有权对其立案侦查,并进行调查取证,发现问题线索。
2.逮捕权: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如果认为被侦查对象有罪,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其采取逮捕措施。
3.提起公诉权:对于挪用公款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职责范围和程序,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或法院,起诉违法犯罪。
4.在刑事审判中进行辩护和陈述: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有权派员参加审判,同时也有权陈述被害人、公诉人、辩护人或被告人的意见。
总之,挪用公款属于公安管辖范畴,公安机关拥有对该类刑事行为进行立案、逮捕、提起公诉和辩护的权利和职责。同时,其他部门也可以进行协助配合,共同保障社会法制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