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也是一种破坏国家财政秩序的犯罪行为,因此公安机关是有权力管辖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的。
一般来说,挪用公款指的是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单位的公共财产用于私人用途的行为。这种行为既侵害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也影响了社会的信任和稳定。因此,公安机关不仅有应当打击这种犯罪的义务,也应当负起相应的责任。
公安机关的对挪用公款犯罪的管辖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公安机关负责立案审查挪用公款犯罪案件。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挪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资金、物资以及其他财产,每起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所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因此,如果发现有人犯罪嫌疑,情节较为恶劣,公安机关就应该建立相应案件,对嫌疑人实施调查。
其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挪用公款的行为.公安机关有责任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财务部门的收支情况以及资金流转进行审查,一旦发现有挪用公款行为,于第一时间抓捕嫌疑人并追究其责任。
最后,公安机关所管辖的犯罪范围不仅包括挪用公款,还包括其他涉及财产的犯罪, 例如贪污、侵吞、行贿等。公安机关的工作目的是维护国家、人民经济安全,打击和惩治各种犯罪行为,确保社会的民主稳定和和谐发展。
总结来说,挪用公款犯罪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不仅有义务打击,也有责任进行防范和预防。公安机关的职务是确保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为人民群众的安全幸福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