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放贷显然是违规行为。国家法律法规最根本的规定是公共财产不得侵占和乱用,这一点与挪用公款放贷显然相悖。而作为公职人员管理公共财产时,更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党纪国规,忠诚履行职责,始终坚守“养正不养廉、立法不行廉”的原则。
不合法金融机构挪用公款放贷,不但没有合法经济实体的合规化、合规化,加剧了经济纠纷,更可能存在风险,漏洞百出、暴露长期问题、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引发一系列难以弥补的后果。
挪用公款放贷,就意味着利用了公共财产去进行个人和公司贷款等经商活动,这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挪用公款就是侵占它人财产,即使是公共财产,都是不允许的,再加上挪用公款放贷所带来的一系列风险,例如对信用记录的影响、对个人及组织声誉的打击等等,都会给金融市场及整个经济体系带来不良影响。同时,执行这种违规操作的人可能会面临法律上的后果,被追究刑事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从而导致个人和公司的不良记录,成为终身难以消除的“污点”。
总之,挪用公款放贷不仅违法,也会损害社会公信力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对金融机构和个人都是一种严重的损失,应该得到迅速有效的处理和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