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一般应该定性为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之一,根据其情节轻重,可能被定性为不同的犯罪行为。
首先,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小,一般可以被定性为行贿罪或受贿罪。比如,某公司领导要求员工从公款中拨出一部分作为他的私人开销,并以此为条件才能维持其职务,这就属于行贿罪行为,可能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等刑罚。如果挪用公款的人是与该公司领导合谋,收受贿赂为代价,也可能被定性为受贿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次,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或者挪用行为具有特别严重的后果,就可能被定性为侵占罪或职务侵占罪。例如,在政府机构中,一个负责预算审批的工作人员,将一笔巨额公款私自挪用,其后果导致政府不能支付某一项目的费用,这就属于职务侵占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三,如果挪用公款的行为涉及公共安全,可能会被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比如,某地区负责应急救援的工作人员挪用应急救援资金,导致在某次突发意外事件中无法及时进行救援,这就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总之,挪用公款是一种极其严重的行为,在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标准面前应该受到谴责和惩治。根据不同情况的性质和后果,可以对其进行不同的刑事定性和相应的惩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