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款是指政府或开发商在进行城市重建或再开发时,为了安置被拆迁居民而提供的住房补偿。对于被拆迁居民而言,拆迁安置房款是一笔重要的财产,既有实际住房的实物居所,又有经济价值的住房价款。那么拆迁安置房款是否属于收入呢?
首先,根据税法的规定,所得税应征税的对象是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境内所得。而拆迁安置房款属于一种交易的权益转移,不是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工薪、劳务、股息、利息、租金等形式的所得,因此并不属于所得税应征税的对象。
其次,从拆迁安置房款的性质来看,它并不是个人通过自身劳动获取的收入,而是政府或开发商作为强制合法拆迁后,为了安置被拆迁居民而提供的补偿,因此也不应归入个人收入范畴。
此外,拆迁安置房款也不符合税收的基本征收原则,即公平原则和能力原则。因为拆迁安置房款并非居民个人自身能力或者自身付出所取得的所得,它与个人的工薪、劳务、经营收益等不同,无法以个人自身的“能力”去做评估和计量,不能作为个人的纳税依据。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拆迁安置房款不属于居民个人的所得,不应该归入个人收入范畴,也不应该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