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通常不会主动提供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是由离婚双方自行起草和签署的协议书,用于详细规定双方离婚后对财产分配、子女抚养、赡养等相关事宜的约定。因此,离婚协议书通常是由离婚双方自行准备的。
然而,如果离婚双方需要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机关工作人员会要求双方提交离婚协议书以便确认双方已经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如果离婚协议书未能达成一致,双方可以考虑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在离婚协议书的起草过程中,双方可以咨询律师,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总之,婚姻登记机关不是提供离婚协议书的主要来源,而是确认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的重要机构。离婚双方应该自行准备离婚协议书,并且在起草过程中理性沟通、互相尊重,以达成合理、公平的协议,从而实现双方的离婚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