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再婚而言,收回离婚协议原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如果再婚双方的离婚协议已经完成签署并生效,是否要收回协议原件主要取决于当初签署协议时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和约定。
如果双方的离婚协议内容非常简单,只是协定双方自愿离婚,而没有其他重要的财产分割等方面的约定,那么一般来说是不需要收回协议原件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原件已经失去了它的作用,即是双方已经由此得到了离婚证书,离婚协议原件放在彼此之间就没有什么太大的必要。
但是,如果离婚协议涉及到财产分割、赡养子女等方面的具体约定,那么收回协议原件可能会有必要。因为协议原件对于维持离婚协议的内容和履行程序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原件如果一直掌握在原配配偶手中,可能会使得他们在财产分配等方面产生问题。
此外,在再婚之前收回离婚协议原件,还可以避免可能的法律纠纷。如:协议原件遗失或被另一方恶意篡改,都会对协议履行产生负面影响。
总之,是否需要收回离婚协议原件,主要取决于离婚协议的具体内容及双方的协商。如果原件对双方的生活没有太大作用,且双方关系良好,那么可以不用收回原件。但如果原件涉及到重要的财产分配、赡养子女等具体约定,应该考虑收回原件以防止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