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违反职务要求或者依法取得或者保管的财物,挪作个人或者非法用途,或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而受益人也扮演了重要角色。
受益人指直接或间接从挪用公款中得到利益的个人或组织。在此过程中,受益人的行为不论是实质性还是参与程度,都可能涉嫌犯罪,具有刑事责任。
对于受益人而言,他们的行为显然存在某种不法的目的。因为公职人员因职务之便或者基于其他原因挪用公款,本身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并涉嫌犯罪。而受益人的行为,更进一步危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
通常情况下,受益人的行为可以被归类为共犯罪(见《刑法》第17条规定),因为他们与公职人员一道,实现了犯罪行为的协同作用。共犯罪并不等同于从犯罪,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被告人是否具有犯罪的意识和意图。与从犯不同,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一定的耕耘和主观故意,即共谋和间接实施的意图。
因此,尽管受益人在实际活动中没有直接参与挪用公款行为,但该行为推动了犯罪的实现,贡献了犯罪所得,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从而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