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离婚问题的书面协议。它是离婚程序中非常重要的文件,其中需要有双方的协议和签字,以及在协议达成后的公证和备案等程序。然而,有些人可能会有疑问,是否还需要民政盖章呢?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书是由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其效力与法院裁判具有相同的效力。因此,从法律角度来说,离婚协议书不必经过民政部门的盖章或认证,不需要再去办理离婚手续。
不过,对于部分离婚年龄较大或文化水平较低的人来说,他们可能不熟悉法律程序,可能不太清楚自己的权益应该如何维护。如果离婚协议书没有经过任何的外部认证和公证,就容易造成一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各种隐瞒和欺骗等问题,导致协议产生失效或无法执行的情况。
因此,建议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最好能经过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的审核和公证,以确保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在离婚协议书的制定过程中,可以找有经验的律师、公证处或法律援助部门进行咨询,以协助制定合理的协议,并帮助其经过合法认证。
总之,离婚协议书需要民政部门的盖章并不是必需的,但建议在协议签订后进行公证和备案等程序,以尽可能地避免损害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