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抚养权约定是指离婚时双方在协议书上约定孩子由哪一方抚养的协议。 但在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时,并未加盖法院印章,即未经审判认可。另外,在婚姻关系大变动时,当事人最好到法院改变子女的抚养关系。
然而,在一些案例中,法院认定婚内抚养权约定无效。由于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存在非常复杂的情况,无论是现实还是法律,都要求双方在协议时充分考虑到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以维护子女的利益。如果协议一方突然改变态度,无论是出于私人感情或利益,都将导致抚养权的争端,对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法院认为,“婚内抚养权约定”只是一种自愿协议,既没有得到法院的批准,也无法适用于离婚后的更改子女抚养关系。
总之,“婚内抚养权约定”虽然有其存在的价值,但在与实际应用时,需要双方在协议、认真考虑孩子未来的现实情况和离婚后可能发生的情况,以保障孩子的最大利益,并在离婚过程中或之后,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认定和确认,才能更加安全和有效地维护双方和孩子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