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将公款用于非法目的或私人消费,并不按照规定程序报销或归还公款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和操守,损害了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也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然而,对于挪用公款的成本则不仅仅是道德和法律责任,还有切实的刑事惩罚。那么,为什么挪用公款判得那么低呢?
首先,刑法对于挪用公款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够明确,导致了很大的裁量空间,使得判决结果影响了惩罚的有效性。其次,以前挪用公款的刑法标准偏低,判决的标准也比较宽松,导致了一些挪用公款的犯罪者能够获得较轻的惩罚,这使得一些犯罪分子认为挪用公款是一种重罪,但却很难受到严厉的惩罚。
此外,也有一些挪用公款的罪犯能够利用各种手段逃避法律责任,比如逃亡外国、藏匿财产、找关系散布信息压制等等。这些掩盖行为对司法打击提出了更高的挑战。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判得那么低主要是由于刑法量刑上的不足,判决标准过于宽松,以及逃避立案和实诉的困难等原因。为了加强对挪用公款行为的打击,我们需要加强法律明确性,提升检察、案件移送的效率和追逃困难的打击手段,从而提高挪用公款的惩罚效应。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利益,捍卫法律的尊严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