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在结束婚姻关系时达成的一种协议,它是由双方自愿、平等地达成的,包括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探视等相关内容。离婚协议一般需要双方签字盖章,以确保协议的有效性。然而,虽然离婚协议彼此协商达成,但是无法公证,这是因为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离婚协议是由离婚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因此并不需要法院或者公证处的介入。它是基于夫妻自愿退休的基础上,旨在满足离婚后的各自利益需求,具有相当的自由度。然而,离婚协议同时也意味着夫妻双方自愿遵循协议内容的责任,因此如果未来一方违反协议,也无法通过公证来维护另一方的权益。
其次,离婚协议并不是法律文件。尽管它被认为是在法律框架内达成的协议,但它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即使协议的内容与法律法规相符,但如果夫妻双方未能遵守协议的条款,那么它也无法获得法律上的保护。
第三,进行公证程序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法律规定。而离婚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公证并不是必要的程序。因此,就算想要公证离婚协议也无法直接将其提交至公证处进行公证。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无法公证是因为它是由离婚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不需要法院或公证处介入,并且不具有法律效力。离婚双方需要自身各种手续,公证离婚协议不是其中必要的一步,如有必要,可以预先与律师沟通,仔细逐字仔细检查每一项,确保协议的公平性并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