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法院逐渐允许离婚协议公证作为离婚解决的一种方式,但国家仍然限制离婚协议公证的使用,这是因为离婚协议公证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首先,离婚协议公证可能存在双方协商不平等的情况,一方可能会利用更多的资源或力量来迫使另一方签署协议。这种情况下,公证人可能无法确定协议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进而可能违反政策宗旨,造成社会不公平现象。
其次,离婚协议公证往往涉及到未来权益的分配与约定,一旦出现争议,很难判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因此,公证人需要对协议进行审查和核实,必须考虑到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并在公证过程中对协议进行慎重评估。
再次,离婚协议公证的应用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为协议内容往往非常简洁,可能不完全涵盖当事人关注的所有方面,并且国家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离婚协议的具体解决方案和操作方法,这使得一些协议可能存在风险和不确定性。
因此,国家对于离婚协议公证的限制实际上是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离婚协议公证需要确保当事人自愿,协商平等,协议合法,避免协议制定中出现不合理约定。另外,政府也有责任加强对离婚协议公证的监管和管理,消除相关风险,保障公证的公正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