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挪用公款属于贪污、受贿罪行的一种,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给公司或机构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会破坏出纳员的信誉和形象。这种行为一旦发现,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首先,出纳挪用公款的判决要以取得的款项数额大小为主要考虑因素。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挪用公款罪”的数额界定为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为“贪污罪”;应该依照数额大小来进行相应的刑罚,较小数额应该被追究行政责任。
其次,应该结合出纳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如果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处于个人的特殊困境下而采取的措施,如长期的家庭疾病、担负某项巨大的教育费用、债务危机等,那么重点审查出纳员的经济情况,看是否有迫切的经济需要。但如果行为是为了图利私人、理财、发达务虚等,那么依法应责令其罚款、监禁和终身失业。
最后,出纳挪用公款的行为不仅要受到刑事责任的制裁,还应该依法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及提高出纳及财务人员素质,使出纳员具有足够的责任心、专业性,不让企业的资产流失,确保公司的经营稳定,保障公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