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职责的人员,将承担的公款、公物、公用汽车、公用住房等财物据为己有或挪作他用的行为。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是以数额为标准来定罪量刑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公物、公文、公用车辆、军队武器、弹药、爆炸物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标准,我国在实践中的处理方式是比较灵活的。一般来说,挪用公款罪数额标准的判断是根据被告人所挪用的公款、公物、公用车辆等财物的金额来决定的。如果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就会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一般来说,挪用公款罪数额标准为几万元或以上。
比如,2018年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原主任赖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资金120.3万元用于自己的消费和送礼,数额较大,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这就是挪用公款罪数额标准较高的一个案例。
总之,尽管我国对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标准没有具体规定,但是一般来说,判决标准是以实际情况为准,根据具体案情认定数额,并据此作出量刑。无论数额如何,挪用公款罪都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得到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