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三万应被定性为犯罪。具体来说,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将其掌握的公款用于个人或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
首先,挪用公款违背了公职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责。这些人员所掌握的公款是用于公共利益,而非个人目的。一旦他们将其中的一部分用于个人目的,就表明他们违背了职责,违反了公职人员的行为准则。
其次,挪用公款涉及数额巨大。即使只挪用了三万,在公共利益面前也是相当的数目。而根据《刑法》规定,职务侵占罪量刑时要以金额为判断标准,3万元的挪用金额应该被认定为中等严重程度,而且在判刑时也不能简单地认为是轻罪而免于惩罚。
最后,挪用公款是严重违反法律纪律的行为,也损害了公众的信任和对政府的信赖。对于公职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来讲,违反法律纪律,伤害公信力的行为更应该受到严惩,才能有效遏制类似的行为出现。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三万应该被定性为职务侵占罪,其行为应该受到明确的法律制裁和严格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