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
本人XXX和被告XXX于XXXX年XX月XX日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经过了五年的共同生活后,我们不得不面对事实:我们的性格、观念、习惯等过多方面存在差异,使得我们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经过深思熟虑,我们决定申请离婚,并就以下事项达成了协议:
1.财产分割:我们一起购买的房屋、汽车、家具等财产均属于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应当进行公正合理的分割。我们前往相关机构进行了评估,确定了各项财产的市场价值,再根据各自贡献的情况进行分配,达成了以下协议:
A)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分割款30000元。
B)汽车归原告所有,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分割款。
C)家具等财物由双方协商后分配,被告需支付分割款5000元。
2.抚养子女:我们育有一子,现年四岁,由于我们各自有着自己的工作需要,双方同意将孩子寄养到亲属处,共同承担抚养费用。以孩子的教育、生活、医疗等需要为主,每月由我们各出3000元,并按照季度汇总,双方均需确认支付。
3.其他协议:双方对于财产和孩子一事已经达成一致,其他合法的协议亦已商定并列入此协议书。未来双方一旦发现此协议有前所未有的不利时,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遵守法院判决的结果。
此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现,不是由任何第三方施加影响所为,双方在签署时已经完全理解协议内容,并认为达成协议符合双方的利益和期望。如有违反此协议的行为,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致!
原告:XXX 被告:XXX
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