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是夫妻自愿达成的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在离婚诉讼中,离婚协议书在很多情况下都是法院认可的证据,可以在离婚调解或审判中作为判决依据。但是,离婚协议书并非财产权利凭证,因此,不能被公证机关经过公证后证明其真实性质,也不能作为产权转移的法定凭证。
在离婚协议书中,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探视等事项做好了约定。由于离婚协议书并非法定凭证,其真实性难以得到保障,所以,离婚协议书的具体执行要看双方自愿和法院认可的情况,不能简单地认为协议一经达成即不可更改。
在执行离婚协议书时,法院可以对协议书进行审核,如果发现有不合法、不合理的地方,可以向夫妻双方进行调解修改。如果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可以根据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对财产、子女抚养等具体事项进行判决。因此,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只能作为法院审查和审核的参考,而不具有简单的强制执行性。
此外,离婚协议书涉及的财产、房产等涉及切身利益的事宜,法院为了保障法定程序和女方合法权益,有权对离婚协议书进行查封,以确保协议书的生效和甲方(即女方)在协议执行中的财产安全。但法院查封的前提是涉及当事人的执行行为,而非仅仅是一份协议书,需要经过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衡量后做出具体决定。因此,如果离婚协议书经过合法的审核程序,并且双方达成了一致,法院无权对其进行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