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一种违法行为,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挪用个人使用或者虚构支出,达到个人牟利的目的。此种行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
当公职人员因为挪用公款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如果可以主动归还公款,则有可能被认定为自首,并且轻罪处理。轻罪处理比较常见的是判处一定期限的拘役、缓刑或罚款等,但是也有可能会依据挪用公款的数额、性质、目的、情节等因素而进行量刑。
如果公职人员因为挪用公款而被罚款,那么只需要按时缴纳即可。如果被判处拘役,则需要履行相应的刑罚,在刑期内服刑。但是,如果公职人员挪用的公款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后果严重,则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公职人员主动归还了挪用的公款,也不能完全免除其刑事责任。主动归还公款可能会在量刑时起到一定的减轻作用,但是无法免除刑事责任。
总之,挪用公款是一种违法行为,对于公职人员而言,切不可冒着风险挪用公款。如果已经挪用了公款,应主动归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