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宅基地是依法实行农村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制度的农民个人或家庭的住房建设用地,宅基地不得买卖、租赁、抵押、转让、出资经营。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是不允许转让的。
但是,有一种情况,即《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用宅基地建成的房屋可以在继承时依法留给法定继承人,进行一次过户登记,转移给继承人。同时,如果宅基地使用者在农村大集体和农村田间地头因故难以居住的情况下,可以按规定拆除房屋,将该宅基地在村集体土地使用年限内移交给其他需要的贫困农户,可以通过代管或租借等方式实现宅基地使用变更。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基本上不允许转让。在使用者绝对必要的情况下,进行宅基地使用变更的操作,一般需要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和协调,同时要符合政策规定。在具体操作中,还需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防止出现纠纷和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