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其中包含了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财产债务等方面的约定。离婚协议可由离婚双方自行起草,也可以请律师协助起草,但是离婚协议没有公证并不会影响协议的有效性。
离婚协议并非必须公证,但是一旦离婚双方对协议内容存在争议,则需要在法院进行诉讼,这时如果离婚协议没有公证,往往增加了起诉双方的举证难度。因此,如果离婚双方可以达成一致,在离婚协议上注明双方自愿放弃公证、自愿承担协议内容的法律后果,对于双方来说是有实际意义的。
当然,离婚协议公证仍然有其优点。首先,公证可以保障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一旦出现争议,公证机构可以提供有效的鉴定和证据。其次,公证可以提高协议的约束力,使双方更加认真履行协议。此外,公证也可以在法律执行过程中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
因此,离婚协议公证虽然并不是必须的,但是对于双方来说仍然是有实际意义的。无论是否公证,离婚协议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认真履行协议,以便实现双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