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占有单位的财物,用于个人目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公共财产,这种行为具有破坏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利益和侵犯公众权益等严重社会危害性质,因此被我国法律视为一种犯罪行为,必须受到严惩。
如果挪用公款数额不大,不足万元,则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达到万元或以上,就应当属于犯罪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规定。
对于挪用公款1万,如因为一次性转移未能满足犯罪数额的要求,则应属于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不过,如果该行为是连续多次进行,或者涉及多人串联行动,或者危害社会和公共利益颇大,则属于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严惩。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在万元以下的情形,造成的社会危害作用虽然较小,但其犯罪构成已经成立,应当以犯罪定罪处罚。如未造成较大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如果罪行严重,则应当从重处罚,并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公款罪的定罪,除了数额的大小,还要考虑其行为的恶劣程度、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等因素,综合分析后才能做出最终的责任判定。